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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西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屈威与高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威,高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辽西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屈威,男,1984年出生,住辽源市。被告:高东,男,1985年出生,住辽源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威诉被告高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屈威负担。审判员  李志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