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西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屈威与高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威,高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辽西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屈威,男,1984年出生,住辽源市。被告:高东,男,1985年出生,住辽源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威诉被告高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屈威负担。审判员 李志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