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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618号原告侯某某,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