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天乐与王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乐,王集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664号原告:陈天乐。被告:王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乐与被告王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天乐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