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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天乐与王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乐,王集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664号原告:陈天乐。被告:王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乐与被告王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天乐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