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树谣、杨正贺诉被告范海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树谣,杨正贺,范海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代树谣,男,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杨正贺,男,汉族,住新蔡县。被告范海洋,男,汉族,住汝南县。原告代树谣、杨正贺诉被告范海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树谣、杨正贺、被告范海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代树谣、杨正贺诉称,原告跟随被告在平舆县中坤阳光城工地工活,经结算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工资28605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逾期一天多支付违约金1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故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8605元及每天违约金1000元,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给付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海洋辩称,欠钱是事实,愿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有钱还。违约金应当再商量一下。经审理查明,二原告跟随被告干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8605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代树谣、杨正贺11#楼工人工资款280605元(贰万捌仟陆佰零伍元)整,以上工程款2015.5.31前付清,逾期一天多支付1000元整(壹仟元整)2015.1.26欠范海洋。经催要,被告没有偿还该欠款。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范海洋欠二原告工资款28605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二原告足额支付,故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860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每天1000元,其约定过分高于被告逾期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原告请求违约金每天1000元,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为28605元,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海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原告代树谣、杨正贺欠款28605元及违约金28605元(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共计57210元;二、驳回二原告代树谣、杨正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范海洋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