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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梁素贞、梁太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梁素贞,梁太文,李卫明,林青连,梁菊芬,梁正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89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沈博(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素贞。被告梁太文。被告李卫明。被告林青连。被告梁菊芬。被告梁正礼。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梁素贞、梁太文、李卫明、林青连、梁菊芬、梁正礼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