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梁素贞、梁太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梁素贞,梁太文,李卫明,林青连,梁菊芬,梁正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89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沈博(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素贞。被告梁太文。被告李卫明。被告林青连。被告梁菊芬。被告梁正礼。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梁素贞、梁太文、李卫明、林青连、梁菊芬、梁正礼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