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可诉被告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朱可,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0日。被告朱勇,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30日。被告潘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可与被告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可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锡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