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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可诉被告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朱可,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0日。被告朱勇,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30日。被告潘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可与被告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可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锡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