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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英与被告孙建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李爱英,女,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建辉,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英与被告孙建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爱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建辉所有的豫QJH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建辉所有的豫QJH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