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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喻传利与程昌良,刘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传利,程昌良,刘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72号原告喻传利,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程昌良,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世英,女,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传利与被告程昌良、刘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传利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昌良、刘世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传利撤回对被告程昌良、刘世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喻传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黄学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治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