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喻传利与程昌良,刘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传利,程昌良,刘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72号原告喻传利,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程昌良,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世英,女,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传利与被告程昌良、刘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传利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昌良、刘世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传利撤回对被告程昌良、刘世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喻传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黄学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治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