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回族,1986年3月1日生,文盲,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已,男,回族,1988年3月1日生,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15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已在国营黄羊滩农场街道吉某某麻将馆与被害人周某发生口角,继而与被告人杨某甲殴打周某,在屋外杨某已用铁锹殴打周某背部,杨某甲用砖块将周某头部致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建议对杨某甲、杨某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系同胞兄弟。2015年3月8日15时许,被害人周某醉酒后到国营黄羊滩农场街道吉某某麻将馆观看时,用手拍了正在玩麻将的被告人杨某已一下,为此,被告人杨某已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引起在场的多人起哄。后双方到麻将馆外,被告人杨某已手持铁锹在被害人周某背部打了两铁锹,被告人杨某甲从地上捡起砖块拍向被害人周某头部,将被害人周某致伤。被害人周某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十天,支付住院医疗费36924.09元。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硬膜外血肿(额颞顶左);2、颅骨线状骨折(颞左顶双);3、头皮血肿(颞顶左)。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5.8万元,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的身份情况;二、到案情况说明、归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已于2015年4月8日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永宁县公安局黄羊滩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甲于同年5月13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处抓获;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与砖头一块被扣押并随案移交;四、辨认笔录,证实经袁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吉某某、于某甲、于某已、马某某、李某已辨认,杨某甲是用砖头、杨某已是用铁锹殴打周某的人;五、疾病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周某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硬膜外血肿(额颞顶左);2、颅骨线状骨折(颞左顶双);3、头皮血肿(颞顶左);六、鉴定意见,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七、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跟着周某到麻将馆,在麻将馆门口听到里面有争吵,进去后看见有个人拿着凳子准备打周某,其拉着周某往屋外走,听到屋里有人说“给我往死里打”,然后就撕扯起来了,其被挤了出去,看见有个小伙子拿着铁锹,后来就听见有人喊“周某被打倒了”;八、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杨某甲拿着砖块追上一个小伙子,在那个小伙子的头部砸了一砖头,那个小伙子就倒下了,当时杨某已也在现场;九、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周某酒后与一男子到麻将室,不知道谁在杨某已身上拍了一下,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后被拉开,又有人喊了一声打,杨某甲、杨某已和那两个小伙子撕扯起来,他们都从麻将馆后门出去,后周某就倒在了地上,杨某甲、杨某已哥俩参与了打架;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两个喝醉酒的小伙子进麻将室,与杨某已说着话,不一会就吵起来了,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杨某甲用砖头将周某打倒在地,没有看到杨某已是否打了周某;十一、证人吉某某证言,证实其看到十几个人追着周某和一名男子打,后杨某已在周某后背打了一锹,杨某甲用砖头打在了周某的头顶就把周某打倒了;十二、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看见杨某已打了周某一板锹,听说杨某甲拍了周某一砖头;十三、证人于某已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十几个人追着打周某和江涛,其去拉架,也被打了,杨某已打到周某的后背了,杨某甲用砖头一下就把周某打倒了,周某在地上躺了几分钟后,自己爬起来走到聚宾苑门口做了几分钟就栽倒了;十四、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已因口角与周某及江某打架,后杨某甲喊了一声打,打麻将的人都参与打周某和江某,后打到屋外,其出去后周某已经躺在地上了;十五、证人李某已的证言,证实杨某已拿铁锹打了那个受伤的人一铁锹,杨某甲拿砖头打在那个人头部,那个人就倒下了;十六、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喝醉后去麻将馆找人,因周某拍了一个小伙子一下,然后就吵起来了,有三个小伙子与周某撕扯起来了,有一个小伙子拿着铁锹在周某的头部砸了一下,周某就倒在地上了;十七、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一个小伙子拿个铁锹要打江某,其过去拉架,后看见周某仰面躺在地上,过了几分钟周某自己起来,其扶周某到旁边的餐厅门口坐着;十八、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其去吉某某麻将馆,看到打麻将的人因为分钱发生争议,其劝说了几句。其往外走时,被一个穿灰白道道毛衣的男子砸了一砖,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十九、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周某经济损失5.8万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的行为得到被害人周某的谅解;二十、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8日,在麻将馆里周某用拳头打其弟杨某已,其与周某发生争执。后来就到屋外,其捡了一块砖头砸在了周某的头上,他就倒了。从屋里出去后其没有看见杨某已;二十一、被告人杨某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8日,其在麻将馆玩麻将,有四个人冲进来问其是不是黄羊滩的老大,其说不是,然后周某就打了其一拳,其顺手拿起一把铁锹跑了出去,结果在前门被那四个人堵住,其就拿起铁锹在周某的后背打了两铁锹,被他人拉开,周某就往那个麻将馆对面的聚宾苑餐厅去了,我就回家了,其不确定当天杨某甲在不在麻将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持铁锹对被害人进行拍打,被告人杨某甲遂用砖块将被害人致成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已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渊娟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人民陪审员 邓金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志军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