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