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明华诉吴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89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华,吴华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曾明华,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金鹅镇。委托代理人:郭荣健,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华兵,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云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华诉被告吴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明华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明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明华撤回起诉。本案���讼费用25元,由原告曾明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波审 判 员 魏 乔人民陪审员 陈显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