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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袁雅辉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袁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雅辉,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袁雅辉贩卖毒品罪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