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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元英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郭楼镇岳庄村委文书,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利用担任郭楼镇岳庄村委文书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万元,于2013年9月21日借给代XX来垫付白灰的货款,以后将该款反复多次借给代XX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王XX退还有营利款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滕伟、代XX、岳X、袁X、赵X、赵XX、贾X、韩X的证明;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王XX卡号4208账户交易明细1份、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王XX4万元、郭楼镇委员会出具的王XX的任职证明、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明、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及视听资料光盘二张。另辩方向法庭提交二份郭楼镇政府文件主要证明被告人王XX平时工作表现优秀,曾被评为优秀党员。此证据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可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监管本村农民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多次将征地补偿款20万元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在协助调查他人犯罪一案中,主动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在案发前已将所挪用的公款归还,且退还营利所得的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经委托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意见是可对被告人王XX适用非监禁刑罚,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XX退出的非法所得,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鑫审 判 员  骆云亚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