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占利与王连生、郭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利,王连生,郭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54号原告:王占利,男,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生,曾用名王连军,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郭玉平,曾用名郭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利诉被告王连生、郭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利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已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王占利负担。审判员 牟秀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景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