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7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余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余某某自由恋爱相识结婚,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她起诉要求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孩子陈某甲由她自行抚养。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共同生活。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生一子陈某甲。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余某某于2012年4月初离家出走,为此,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同年5月撤诉。之后,被告余某某一直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陈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因被告余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余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某离婚态度坚决,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石匣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四年有余,并生有一子,双方本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余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陈某某要求自行抚养孩子陈某甲,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陈某甲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人民陪审员 吕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