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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芷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敏申请执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芷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周敏,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本院在执行周敏申请执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芷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郭人宾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