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敏申请执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芷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周敏,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本院在执行周敏申请执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芷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郭人宾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