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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志鹏与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鹏,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胡志鹏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红。胡志鹏与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年吉民初字第001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志鹏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志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志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金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