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拴成与贾立海、贾俊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拴成,贾立海,贾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737-2号申请人李拴成,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关镇宋庄村。被执行人贾立海,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锦绣花园。被执行人贾俊荣,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贾立海妻子。关于李拴成申请执行贾立海、贾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燎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