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景兴与吴光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景兴,吴光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353号(2015)钦南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陆景兴。委托代理人黄瑞君。被告吴光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景兴与被告吴光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景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景兴申请撤诉,属于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陆景兴负担。审判员 黄兆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中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