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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汪翔与毛金荣、夏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翔,毛金荣,夏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70号原告:汪翔。被告:毛金荣。被告:夏勇军。原告汪翔为与被告毛金荣、夏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毛金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被告夏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翔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6月6日,被告毛金荣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夏勇军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汪翔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夏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毛金荣、夏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