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430号原告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高墩圩桥西首。法定代表人孙娅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张恩东,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关南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0元,由原告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