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执民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鸿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福美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鸿骏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福美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40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鸿骏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啸虎。被执行人:浙江福美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平。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武进鸿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福美来纺织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44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福美来纺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4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