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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国裕与余姚市可嘉塑料模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裕,余姚市可嘉塑料模具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023号原告:朱国裕。委托代理人:楼剑波。委托代理人:卢柯承。被告:余姚市可嘉塑料模具厂。法定代表人:朱元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裕诉被告余姚市可嘉塑料模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裕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国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国裕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