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利与张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张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陈利,下岗职工。被告张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与被告张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撤回对被告张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利负担。审判员 叶金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