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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袁祥平与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祥平,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冶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袁祥平,男,汉族,1957年9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邓高岩,新疆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祥平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祥平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祥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袁祥平负担。审判员  陈国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