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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志亮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1963号罪犯王志亮。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6305.4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王志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第三季度至2015年上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单项奖励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三季度至2015年上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个人消费明细及罪犯居住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6305.48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伟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