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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明龙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明龙,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增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龙,个体户。原审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明龙、原审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第00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工公司在泗洪县承建城投公司发包的泗洪县楚天小区土建安装工程,徐明龙分包其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履行地在泗洪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建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建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徐明龙未答辩。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工程位于泗洪县境内,故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建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