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煕武与张建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张煕武。被执行人:张建忠。张煕武与张建忠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建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煕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2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元至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建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煕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煕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士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