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一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一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059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鲁传伟。被告郭一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一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685元,由于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