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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景茹与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茹,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茹,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奎。申请执行人王景茹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一、解除原告王景茹与被告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日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乙方缴纳给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由收受人另行退付”条款;二、被告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景茹人民币100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景茹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景茹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本金、利息、预交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01.38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吉林省冠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