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熊柏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柏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586号罪犯熊柏清,绰号:鸭青,男,生于1973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熊柏清,200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达渠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柏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获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3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熊柏清应于2019年8月2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熊柏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柏清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后序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熊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柏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