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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振红与肖桂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红,肖桂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045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红。被执行人肖桂琦。申请执行人杨振红与被执行人肖桂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0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