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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守明与毕秀春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明,毕秀春,赵震,李泓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明,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毕秀春(曾用名:毕妍),个体业主,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赵震(系毕秀春丈夫),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李泓津,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明与被执行人毕秀春、赵震、李泓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四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守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