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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军,李勇,滕培义,石恒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786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李军,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勇,男,生于1971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滕培义,男,生于1965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石恒山,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李勇、滕培义、石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