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葛某。被告:童某甲。原告葛某与被告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童子涵随被告生活,由双方共同抚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葛某与被告童某甲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儿子童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另原告葛某称,2015年4月5日被告童某甲外出打工,6月底至今未与家人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喻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