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