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段青爱、杨敏、杨凯申请执行孙军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青爱,杨敏,杨凯,孙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289号申请人段青爱,女。申请人杨敏,女。申请人杨凯,男。被执行人孙军朝(又名孙军潮),男。段青爱、杨敏、杨凯申请执行孙军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标的2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蒲新一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