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段青爱、杨敏、杨凯申请执行孙军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青爱,杨敏,杨凯,孙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289号申请人段青爱,女。申请人杨敏,女。申请人杨凯,男。被执行人孙军朝(又名孙军潮),男。段青爱、杨敏、杨凯申请执行孙军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标的2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蒲新一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