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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81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梅,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小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