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合英与孙玉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刘合英。被执行人孙玉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英与被执行人孙玉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清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