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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罚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彦峰与姚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峰,姚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罚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姚望,住吉林省长春高新技产业术开发区。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下发的已经发生法律效(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姚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望退赔被害人刘彦峰购车款人民币340,000.00元,交付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但被执行人姚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望存款8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