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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惠工路。法定代表人:于鑫。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法定代表人:何义斌。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于2015年8月18日由本院下达(2015)二民二初字第44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8409.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二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30号。委托代理人:曲彦宝,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烧伤医院,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波,院长。上列当事人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烧伤医院未能按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价值279856.1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