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雄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雄县。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苏紫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雄县文昌大街红星二锅头专卖店二楼,组织人员赌博。当日18时许,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白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九人及为刘某甲收取抽头钱的陈某某,查获赌资84300元、赌具五副。经核实,被告人刘某甲当天抽头渔利55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组织人员在雄县文昌大街红星二锅头专卖店二楼参与赌博。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白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九人以及为刘某甲收取抽头钱的陈某某,共查获赌资84300元、赌具五副。经核实,被告人刘某甲当天抽头渔利55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其在位于雄县文昌大街自己经营的红星二锅头专卖店组织了个推牌九的赌局,雇的陈某某帮忙抽头,每天给他二百元工资。抽头钱是按照一千元一锅,每锅收取一百元计算,如果有人切了锅,就会收二三百元。陈某某负责把这些钱放到箱子里,等赌局散了再给其。其当天给张某某、白某某、邢某某、任某某等人打了电话,让他们来赌局的,他们又带谁来的,其不清楚。赌局开了一天,抽头多少钱还没数,就被查了,其组织赌博是为了挣点钱。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别名小龙,在一个赌局上班,负责抽头,把抽头的钱放到箱子里。这个赌局就是推牌九,在县城一家红星二锅头专卖店二楼,老板是刘某甲。其一天能挣一二百元,这是第三天上班。该赌局每天下午三点左右开始,到晚上六七点钟人们就都走了。被抓当天大概有七个人参与赌博,抽头钱共有五千五百元,被查获的赌资有六七万。3、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下午16点左右,其在刘某甲卖二锅头酒的商店二楼推牌九了。大概有二十多人,其中好多人都不认识,就知道有刘某甲、任某某还有一个叫老标的。推牌九有时一千元一锅,有时两千,刘某甲提锅里的百分之十或五。其是第一次在刘某甲家玩,警察抓赌时查获赌资七八万元。4、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下午15点左右,其到北环路卖二锅头的商店买酒,听说二楼有人在推牌九,就上楼玩了两把。大概有二十多人在玩,一千元一锅。这个牌局是谁组织的,其不清楚,其是第一次去。警察抓赌时当场清点了赌资,大概有七八万元。5、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雄县工商局斜对面的红星二锅头专卖店二楼推牌九了。其是下午三点左右去的,有七八个人玩,有白某某、大军、邢某某、老鬼,其他人不知叫什么,还有其他人看热闹。该赌局是刘某甲和一个叫“三学”的男的组织的,好像是前天才开始的,赌局里有一个叫“小龙”的负责抽头,东北口音。6、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刘某甲组织的赌局参与赌博了,其和荣某某、郭某甲、谢某某一起去的,参与赌博的有七八个人,任某某、郭某甲他们俩玩了,其他人不认识。牌局是推牌九,有一个叫小龙的东北人抽头,警察共查获赌资七八万元。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没有玩牌,是跟朋友郭某乙去的刘某甲开的那个赌局。赌局里推牌九,一千两千的,大概有三十人左右,玩牌的其就认识郭某乙、任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其跟着郭某乙是凑热闹吃肥去了,其没钱,给刘某乙守锅,吃了五百的肥,其是第一次来这个赌局。这个赌局提取锅费,上锅提百分之十,下锅提百分之五,有个叫小龙的收锅费,一共收取了三四千元,刘某甲开这个赌局有三五天了,时间不长。警察现场点验了赌资,大概有五六万元。8、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参与赌博了,赌局是刘某甲和“三学”组织的。赌场里其认识刘某甲、王某某、任某某,其他人不认识。其玩的是推牌九,有一千一锅的,有两千一锅的,抽头的钱交给一个叫小龙的东北人。参与赌博的有七八个人。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下午17点左右,其到北环路卖二锅头的商店去找张某某,看见有人在二楼推牌九,就也跟着玩了两把。那大概有二十多人,有玩的也有看着的。警察抓赌时当场清点了赌资,大概有七八万元。10、证人郭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工商局斜对面红星二锅头专卖店二楼参与赌博了。参与赌博的有七八个人,其他人都是看热闹的。警察在检查时,查获赌资大概有七八万元。1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三点多,其去工商局斜对面红星二锅头专卖店二楼找张某某,到了才知是个赌局,其也玩了几把,大概六点左右警察就去了。牌局听说是刘某甲开的,里面大概有三十人,其认识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警察当场查获赌资大概八九万元。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陈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6号照片刘某甲就是雇佣其到赌局上班的人。1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84300元、赌具五副及抽头用纸箱一个,赌资和赌具已被扣押。14、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该案被查获赌资84300元,已由雄县公安局上缴雄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参赌人员张某某、郭某乙、刘某乙、闫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邢某某、白某某、郭某甲被雄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1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1971年12月15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