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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金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金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8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金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金红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金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金红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金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44302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38.5元、执行费573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金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金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