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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功林与刘甫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林,刘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5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功林,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甫军,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功林与被执行人刘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价值125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甫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国市支行银行存款260万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