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文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燕玲与文登市成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玲,文登市成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文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玲。被执行人文登市成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深圳路*号。法定代表人辛东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燕玲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成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