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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佟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109号原告佟某,女,1982年9月1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廖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佟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