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群与陈海彪、陈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群,陈海彪,陈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74-1号申请人:张群(系死者马明其配偶)。被申请人:陈海彪。被申请人:陈骐。申请人张群以201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陈海彪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骐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与马明其发生碰撞,造成马明其于当月9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海彪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古讲堂巷2幢202室房屋一套(申请保全额度为1000000元),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骐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保全额度为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海彪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古讲堂巷2幢202室房屋一套;二、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骐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