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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陈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寻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2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