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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凤杰与张志军、赵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杰,张志军,赵玉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574-1号原告:金凤杰,女,1968年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张志军,男,1972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赵玉海,男,退休职工,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金凤杰诉被告张志军、赵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2012年9月11日原告金凤杰与被告张志军、赵玉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被告张志军违约,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权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