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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3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丛湘科与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湘科,刘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3278-1号原告丛湘科。被告刘伟民。原告丛湘科诉被告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丛湘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伟民及刘伟民之妻李娜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伟民及其妻李娜(370724198403234346)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百度搜索“”